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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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