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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