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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