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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