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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甲诉称,我与被告通过介绍相识于2005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儿,名字叫周*乙,现年11岁,由于我和被告性格不和,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特别是被告疑心过重,经常怀疑我和别的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导致我和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为了摆脱这种不幸福的婚姻,起诉至人民法院,我和被告所生育的女儿归我抚养,对孩子教育成长较为有利,被告依法给付孩子抚养费用,我和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现无法找到原告,因原告留下的联系方式不准确,可认定原告不明确。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叁佰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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