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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