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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