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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