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与被告自行和好,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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