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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与被告自行和好,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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