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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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