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自行和好,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和好,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好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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