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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