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为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会权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388元,共计688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退回150元,其他费用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