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去婚姻登记机关离婚,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自行去婚姻登记机关离婚。原告据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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