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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去婚姻登记机关离婚,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自行去婚姻登记机关离婚。原告据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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