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为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任审判,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开庭审理时,原告韩*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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