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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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