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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