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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芬诉被告刘*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X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常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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