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孟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5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原告董**诉被告孟**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常*芬诉被告刘*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喻诉被告何*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李艳凤诉孙国兴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卢菊诉被告李*远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高月红诉蒋廷军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沈*珍诉被告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诉被告于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