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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菊诉被告李*远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XX、被告李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XX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XX,现年三周岁半。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近几年来常因琐事争吵,原告于2013年10月从双方居住的地方离开,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已近二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XX辩称,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同意,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教育,原告可不支付抚养费,如由原告抚养,被告无力支付抚育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并于2011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李XX,2011年10月18日出生。**二人感情尚可,近几年因家庭琐事曾生气吵架。2013年10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未准予。判决后双方未能和好持续分居至今。原被告的婚生女一直随原告生活,并在原告户籍所在地入托,双方分居期间,被告未支付抚育费。

以上认定事实,有本院生效判决、原、被告陈述笔录在案佐证,并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XX与被告李XX夫妻感情婚初尚可,近几年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夫妻感情。自2013年10月起夫妻分居生活已近二年,虽经本院判决未准予双方离婚,但仍未能和好,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已没有意义,故应支持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的婚生女一直与原告生活,并在原告户籍入托,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生活模式,从有利于婚生女生活教育考虑,以婚生女由原告卢XX抚养教育为宜。被告虽辩称其无力支付抚育费,但其未能提供其无力支付的正当理由及证据,故对被告不支付抚育费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抚育未成年子女是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综合婚生女的年龄、本地区实际生活水平及双方负担能力,酌定离婚后,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抚育费400.00元,至婚生女满18周岁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卢XX与被告李XX刚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李XX(2011年10月18日出生)由原告卢XX抚养教育,被告李X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女抚育费400元至婚生子满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XX、李XX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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