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朱**诉被告方*离婚纠纷一审民失败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X诉被告方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被告方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X诉称,其与被告于2007年9月10日登记结婚;2004年12月21日生一女孩方欣雨,现在其处;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吵架生气,于2014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等。

被告辩称

被告方X辩称,其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X与被告方X于2007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方欣雨,现未成年且暂由原告抚养。2015年1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等。

本院认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载卷佐证。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及当庭质证,可予采信。

本院认为,夫妻应互相尊重与扶助,共同营造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现原、被告婚后已生育子女,具备一定的婚姻基础,虽因生活琐事偶有争执,但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如双方互谅互让足可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朱X与被告方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葫芦**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