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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