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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X诉被告韩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XX及委托代理人宋X、被告韩X及委托代理人骆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X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韩**(2010年3月3日出生)。一女韩**(2002年7月22日出生)。婚后感情一般,因为家庭琐事经常生气打架。被告父母经常参与我们之间的争执,激化我们之间的矛盾。2015年4月份,我与被告发生口角,被告母亲也参与,帮助被告骂我。嗣后,被告对我进行殴打。后经我家人及朋友劝解,我回娘家居住。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5月16日被告将我们共同财产,福田货车转移到下松村被我找到。被告及其父母及其不满,对我多次威胁。此事经派出所调解无果。现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韩**归被告抚养,婚生女韩**归我抚养。共同财产平分,个人财产归个人。

被告辩称

被告韩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感情尚好,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造成矛盾,但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我们结婚已有14年了,婚姻基础比较好,另外还有两个孩子,草率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请求法院给我一个和原告和好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韩**(2010年3月3日出生)。一女韩**(2002年7月22日出生)。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4月,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韩**归被告抚养,婚生女韩**归原告抚养,共同财产平分,个人财产归个人。

以上确认的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登记证书、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载卷佐证并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至今已有14年,且婚后生育一对子女。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且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如果双方能够互谅互让,珍惜已有的缘分,各自改正缺点,增加夫妻间的沟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李XX与被告韩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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