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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月红诉蒋廷军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XX诉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X、被告蒋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7年8月14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现年27岁。婚初感情还行,女儿出生后被告方家人重男轻女,对原告百般刁难。原告与他们理论时常遭到殴打。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均未准予。因孩子小需要妈妈,原告不忍离去,默默承受。现女儿已成年,原告再也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蒋XX辩称,被告与原告感情很好,没有打过原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时也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原告说曾经两次起诉离婚不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7年8月14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蒋X,现年27岁。原、被告婚*感情尚可,婚后原、被告与被告的父母一起生活,常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15年3月22日,原告给被告留下字条告知其离家并将个人衣物搬走一事,自此原、被告开始分居。原告离家后,被告曾接其回家,但未接回。

上述事实,有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载卷佐证,并经庭审对质及本院审查,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1987年结婚至今已二十余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亦属正常现象。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其比较珍惜这份夫妻感情。现原、被告的分居时间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并且原告也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已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因此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高XX与被告蒋XX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高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葫芦**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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