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原告韩*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原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洪*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商*与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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