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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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