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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岳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2008年7月12日我与被告按农村习俗草率结婚,2008年11月14日生一女孩岳XX。因当时我不到结婚年龄,2010年10月27日补办的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姻基础差,婚后感情一般,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架,分居半年有余,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离婚,孩子归被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岳*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0月27日经葫芦岛市连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曾同居生活,于2008年11月14日生育一女孩岳XX,现年8岁。婚初夫妻双方感情尚可,而后因生活琐事时常吵闹。2015年年初,原告与被告因吵闹而分居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女孩,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载卷,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又生育了子女,原告的起诉理由,尚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只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相互理解,加强礼让,具备和好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与被告岳闯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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