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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双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常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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