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常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原告韩*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冷*与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原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