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2)喀公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2012)喀公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
(2011)喀公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
(2011)喀平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肖*双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