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承担;财产分割费2,250.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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