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林*承担;财产分割费1,000.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原告韩*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