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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