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原告韩*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