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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1999年4月28日登记结婚,2000年5月24日生育长女王XX,2009年3月6日生育次女王XX。因家庭琐事经常口打仗致夫妻感情不和,现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结婚时间、子女情况属实,我们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共同生活中我们是口角过,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4月28日登记结婚,2000年4月21日生育长女王XX,2009年2月10日生育次女王XX。

婚后生活中,曾因家庭琐事吵架。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现原告诉讼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较好为由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离婚,被告否认夫妻感情破裂。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此,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陈**与被告王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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