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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5月31日,我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口角打仗,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间及子女情况均属实,我们感情挺好的,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3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于2015年8月12日分居至今。原告称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口角打仗,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称与原告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有利证据加以证明。

上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属实无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但未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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