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与被执行人赵*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原告李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蒲XX诉被告涂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XX与朱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X诉*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某与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