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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