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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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