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2015)365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吴**离婚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05年9月27日作出(2005)扶民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与被告李**离婚;二、婚生男孩李**(2周岁)随被告生活,原告自2005年8月1日起止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60元,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三、各自手中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05)扶民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