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郝某某与被**某某离婚,准予离婚。
二、有债务2.2万元(债权人为郝**),由原告郝**偿还。
三、各自分得的土地归各自经营管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