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婚生子女,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双方很少沟通,被告有赌博行为,导致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已经无感情,但有债务。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并当庭举示证据如下:
证据一、结婚登记证一份,意在证明双方的夫妻关系。
被告对证据一无异议。
证据二、收据一份、彩票复印件14张,意在证明原告替被告还婚前贷款及被告婚后购买彩票。
被告对证据二有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真实合法有效,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二系复印件,且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陈某某、黄某某于2014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已分居。现原告以被告没有责任心,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黄某某离婚。审理中,黄某某虽不同意离婚,但表示双方已无感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的缔结应以情感的和睦为基础,在生活中相互理解和包容,才能建立和谐幸福的家庭。原、被告均系再婚,并无深厚感情基础,虽经调解,仍无法和好,并均表示已无夫妻感情,故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抗辩双方有共同债务,但未提供证据,且是否有债务不影响对夫妻感情的认定,故被告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二、双方各自解决住处。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