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府街房产建筑面积120.77平方米,其中30%的面积归申请执行人侯某某所有,70%归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府街房产建筑面积120.77平方米,其中30%的面积36.23平方米归申请执行人侯某某所有,其余70%的面积84.54平方米归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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