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字第670号吴**与张**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1万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现已履行完毕。执行费379元已交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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