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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化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化某某、被告孙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1年9月16日我二人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孙**(2002年7月28日生),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打,我二人分居一年半,被告未给我拿过生活费,给孩子花销也是我付出,平时不关心我,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孙**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家中财产有一辆车,还有5垧地,我不要都给孩子。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说结婚时间对,但分居时间不对,我们分居才三个月,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是经媒人介绍认识,共同生活十四年,感情基础一直很好,这两年我养家打工,为家赚钱,有些对她冷淡,但是我绝对没想过离婚,孩子十三岁了。我俩离婚孩子怎么办,这些年我没有赌博,没有不务正业。原告说我不关心她和孩子,我种地4垧多,打工、养车糊口,不能总去,孩子住校一年半我也去看过,给孩子买了鞋还有生活用品,我不同意离婚。我会保证以后对她好,听她的话,共同赚钱。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一本,证明夫妻关系。

证据二、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身份关系。

经过庭审质证,被告对两份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化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于2001年9月1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孙佳怡(2002年7月28日生)。原、被告婚*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有时吵打,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婚生子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改过,会对原告更好,只希望不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活十多年,并且共同养育孩子,感情基础是良好的,只要被告多关心原告,双方多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的夫妻感情不至于不可挽回。原被告分居时间不足两年,被告在庭审中及庭后均到法庭表示愿意重归于好,改正不足,鉴于原、被告夫妻二人感情尚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了珍惜家庭和婚姻,并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权益,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化某某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哈尔**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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