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后,2015年12月3日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某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某未出庭,亦无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证据结婚证一本,用以证明原、被告于1996年2月2日在宾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张某某未出庭,未质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2月20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张**(现年20岁)在大学读书。原、被告婚*感情尚好,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打,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多年,但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打,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到1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