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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于广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庞**,人民陪审员韩**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某、被告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邢某某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于双*由原告自行抚养至孩子独立生活止。

被告辩称

被告于某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若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则由原告自行抚养。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结婚证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经被告质证,无异议。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于双*,现年5岁。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常吵打,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自行抚养至独立生活止。夫妻婚后无财产,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

本合议庭合议分析,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对此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登记结婚,但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打,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孩于双*,现年5岁,由原告自行抚养至孩子独立生活止。

各人衣物归个人。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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