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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白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刘某某于2012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刘**,现已三周岁。因被告刘某某不务正业经常赌博,致使二人总是吵架,后我回到娘家居住,二人已经分居两年。现我请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婚生长子刘**由我抚养,被告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亦无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即使离婚也不抚养孩子,并要求原告退还彩礼72,000.00元。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如下证据:

证据一、持证人为某某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2年1月5日登记结婚及婚生子女情况。

证据二、宁安农场街道办出具的分居两年证明,证明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已经分居两年。

被告刘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刘某某当庭未举示证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2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刘**,现已满三周岁,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婚前被告刘某某给付原告白某某彩礼款人民币72,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离婚,原告白某某起诉离婚,且夫妻已经分居二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关于彩礼款,彩礼即婚约财产,根据我国民间习俗,男女双方在缔结婚约的同时,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财物,目的是与女方结婚。被告刘某某于二人婚前过礼给原告白某某的72,000.00元,系被告刘某某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原告白某某的,符合彩礼特征,应认定为彩礼。

《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u0026ldquo;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u0026rdquo;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登记结婚以来,已经共同生活多年,且婚生子女刘**已满三周岁,故被告刘某某要求原告白某某返还72,000.00元彩礼的请求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白某某主动同意返还30,000.00元彩礼,此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白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原告白某某主动返还给被告刘某某30,000.00元彩礼,予以支持;原告白某某请求婚生子女刘**的抚养权,而被告刘某某已明确表示放弃此权利,故原告白某某对婚生子女刘**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刘**由原告白某某抚养,被告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自2015年10月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年年未给付一次;

三、原告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刘某某彩礼款人民币3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150.00元,被告刘某某负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及副本一份,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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