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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某,被告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夏某某诉称:夏某某与侯某某于1986年日登记结婚,婚生女现年28岁,婚后侯某某经常酗酒,回家后双方经常吵打,最近几年侯某某不尽家庭义务,在外吃喝玩乐,对夏某某实行冷暴力,夏某某现已离家与侯某某分居,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要求与侯某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侯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侯某某只是平时喝点酒,没有别的毛病,女儿也不同意侯某某与夏某某离婚。

原告夏某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

结婚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意在证明:双方于1986年9月24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

经庭审质证,侯某某对夏某某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认证意见为:夏某某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被告侯某某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夏某某与侯某某于1984年末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已成年。夏某某以婚后侯某某经常酗酒,回家后双方经常吵打,侯某某不尽家庭义务并对夏某某冷暴力,在外吃喝玩乐,现已与侯某某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侯某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侯某某以与夏某某还有感情,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能够继续生活为由,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婚最本质的因素和基础是夫妻之间的感情,婚姻法将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是否离婚的依据。夏某某与侯某某经恋爱一年多后登记结婚,说明夫妻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应互谅互让、积极沟通、相互理解,遇到问题应理性解决,不应轻易离婚。因夏某某未举示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侯某某不同意离婚,故*某某的诉讼请求因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夏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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