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平民初字第415号王**与杨**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2.4万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给付31000元,扣除执行费1771元,剩余29229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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