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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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