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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