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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田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田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X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XX诉称:我与被告田XX于2001年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一名男孩田X甲(2002年10月16日出生),我们于2003年4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被告田XX于2013年2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两年有余,这期间他对家庭不负责任,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田XX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田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XX与被告田XX于2001年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一名男孩田X甲(2002年10月16日出生),双方于2003年4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被告田XX于2013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没有任何音信和下落,故原告张XX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田XX离婚。经法院向原告张XX询问,婚生男孩田X甲已由其三奶蒋XX接走照顾,现不知田X甲的下落,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存款及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拜泉县**民委员会的介绍信以及本院对周XX、闵XX、周XX的调查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得以延续的基础。本案中原告张XX与被告田XX虽然结婚多年,但被告田XX离家出走两年有余,始终没有音信,不知下落。原、被告之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要件,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田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及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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