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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与被告冷X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冷X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冷X甲经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XX诉称:我与被告冷X甲于1985年10月未经登记结婚,于1986年8月28日生育一子冷X,现已成年。我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1994年7月29日被告冷X甲因琐事将他人杀害,负案逃跑,自1994年8月10日至今再无音信、下落,所以我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我们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无存款、债权和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冷X甲经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X与被告冷X甲于1989年10月未经登记结婚,于1986年8月28日生育一子冷X,现已成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口角打仗。1994年7月29日被告冷X甲因琐事将他人杀害,负案逃跑,自1994年8月10日至今再无音信、下落。原告便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张X、冷X乙的证人证言、拜泉县**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拜泉县公安局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一份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被告冷X甲无音信、无下落已达二十一年之久,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XX与被告冷X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及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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