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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X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薛XX诉称:我与被告张X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于2003年生育一名男孩叫张XX。我们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感情不和,我们曾于2009年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我们经亲友劝说复婚,于2013年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我们共同生活期间,由被告张X父亲出资首付款购买一个楼房,由我与被告共同偿还楼房一部分贷款。现因被告有酗酒恶习,我们经常口角打仗,我与被告张X之间矛盾不断加深,夫妻感情已破裂,所以起诉,要求与被告张X离婚,子女张XX由我抚养,被告张X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X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薛XX与被告张X均系医务工作者,双方在从事工作过程相识相知,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于2003年9月25日生育一子张XX。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后经双方亲友劝说,原告薛XX与被告张X复婚,于2013年办理的复婚登记。原告薛XX与被告张X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被告张X喝酒一事口角打仗。原告薛XX便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X离婚,子女由其抚养,由被告张X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00.00元。经询问被告张X认为与原告薛XX之间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薛XX的当庭陈述,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表、询问被告张X的笔录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XX与被告张X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子,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基础很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口角打仗产生矛盾,但能亲友劝说和好,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只是因被告张X喝酒一事产生矛盾,只要双方多沟通,遇事勤商量,多一些理解,少一些埋怨,双方是能够继续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且原告薛XX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薛XX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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