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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余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X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XX诉称:我与被告余XX于1995年1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3月4日生育一名女孩张X。被告余XX于2003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十年有余,杳无音讯,我们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余XX离婚,婚生女孩张X由我自行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余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XX与被告余XX于1995年1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3月4日生育一名女孩张X。被告余XX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矛盾于2003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十年有余,故原告张XX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余XX离婚,婚生女孩张X由其自行抚养。经法院向原告张XX询问,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存款及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拜泉县**民委员会的介绍信以及本院对谢XX、赵XX、谢X的调查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得以延续的基础。本案中原告张XX与被告余XX虽然结婚多年,但被告余XX离家出走十年有余,始终没有音信,不知下落。原、被告之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要件,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余XX离婚;

二、婚生女孩张X由原告张XX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及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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